為了明確供水人和用水人的權利和義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城市供水條例》等有關法規(guī)規(guī)定,供、用水雙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見業(yè)務受理單。
(一)在合同有效期內,供水人通過城市公共供水管網(wǎng)及附屬設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間斷供水。但因不可抗力原因、管網(wǎng)建設和維護需要或者政府行為造成供水間斷的除外。
(二)用水人不能間斷用水或者對水壓、水質有特殊要求的,應當自行設置貯水、間接加壓設施及水處理設備;否則由此而造成的所有損失用水人應自己承擔。
(三)供水人保證用水人的生活飲用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wèi)生標準》。
(四)供水人保證用水人的生活飲用水壓力符合國家標準,并符合一般使用要求。
(一) 雙方按照在供水人處注冊登記的計費水表計量的水量作為水費結算的依據(jù)。計費水表應由具有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出具的強制檢定合格證。
(二) 供水人按照政府物價部門批準的供水價格收取水費。在合同有效期內,遇水價調整時,按照調價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三) 用水按照用水性質實行分類計量。不同性質用水共用一只水表時,用水人應按規(guī)定分類申請安裝水表。未實施分裝的,供水人按照最高類別水價計收水費。
(四) 供水人按照規(guī)定周期抄表并結算水費,用水人應于每月15日前自行到龍眠路、同康路供水服務大廳,清風市收費處、政務服務中心供水窗口繳清上月水費;也可通過支付寶、微信、翼支付等網(wǎng)上平臺繳費。
(五) 因用水人門鎖、物阻等原因不能抄驗水表時,供水人可根據(jù)用水人上三次用水量的最高值估算本期水量暫收水費。供水人在下個抄表周期將暫收水費以多退少補的方式處理。
(六) 用水人對水表計量有異議時,可到經(jīng)質監(jiān)部門授權的檢定機構申請檢定。檢定結果符合標準的,由用水人承擔檢定費,并按原計量繳納水費。檢定結果超過允許誤差的,檢定費由供水方承擔,當月水費按比例退還。對水表因自然損壞造成的表停、表壞,供水人應當無償更換,供水人可根據(jù)用水人上三個月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費。
供水人、用水人的供水設施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是:供水人設計安裝并注冊登記的計費水表處。注冊登記的計費水表前(水源側)的管道和附屬設施由供水人負責維護管理。注冊登記的計費水表后的管道及設施由用水人負責維護管理,或者由用水人委托的單位有償維護管理。表前管道由供水人安裝的供水人負責后期維護,表前管道自行安裝的,一切維修爆管等造成的損失與供水人無關,用水人自行承擔后果和損失。
(一)保障按照合同的約定向用水人安全供水。
(二)監(jiān)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約定的用水性質、計費水表用水。
(三)按照國家標準、規(guī)范做好抄驗水表等工作。
(四)有權按月向用水人收取水費。用水人逾期不繳納水費,供水人有權從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收取違約金。
(五)供水人設立24小時服務電話受理用水人的報修和投訴。接到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損壞報修電話時,供水人應當按照供水服務規(guī)范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搶修。
(六)除突發(fā)爆管等搶修外,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設施檢修等原因需臨時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壓的,供水人應提前向用水人公告。
(一) 監(jiān)督供水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水壓、水質向用水人供水。
(二) 有權要求供水人按照國家規(guī)定對計費水表進行周期檢定。
(三) 有權向供水人提出進行計費水表復核和校驗。
(四) 有權對供水人收繳的水費及確定的水價申請復核。
(五) 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期向供水人繳納水費。
(六) 保證計費水表、表井(箱)及附屬設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驗表或者協(xié)助做好水表等設施的更換、維修工作。不擅自移動、啟封水表。用水人人為損壞設施的,應當承擔供水人維修的費用。
(七) 除發(fā)生火災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開啟消火栓。需要試驗內部消防設施的,應當通知供水人。
(八) 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轉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約定的范圍外供水。
(九) 用水人發(fā)生變化時,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xù)。
(十)混合用水用戶按照《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應分表計量,凡未分表計量的用戶,水價按分類就高水價標準執(zhí)行。
(一)供水人的違約責任
1、用水企業(yè)向用水人提供不間斷供水,保證出廠水水壓達到規(guī)定要求,出廠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wèi)生標準》。
2、除突發(fā)爆管等搶修外,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設施檢修等原因需臨時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壓的,供水人應提前向用水人公告。
(二)用水人的違約責任
1、用水人有違反合同約定擅自改變用水性質、向其他用水人轉供水行為的,除正常繳納的水費外,還應當支付正常繳納水費10%的違約金。
2、用水人逾期繳納水費的,應按日按應交水費3‰的標準向供水人支付違約金。超過規(guī)定繳費日期60日的,供水人有權中止供水,在用水人繳清水費和違約金后再恢復供水。
1、因不可抗力原因、管網(wǎng)建設和維護需要或者政府行為造成供水間斷而使用水人受到損失的,供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供水人遭受損失的,用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時,由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可向供水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業(yè)務受理單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用水人(簽章): 供水人(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
用水人確認:供水人已將本合同中“違約責任”和“責任免除”條款向用水人進行了提示和說明。 用水人簽名: